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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了
最低不低于1900元,最高不超过28153元
景璐 陈星如

    为不影响职工正常取用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应于7月31日前调整到位

    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且同一单位下的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本月起,我市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有所调整。

    上周,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本月将迎来调整。

    调整后,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平均工资的3倍28153元。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根据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除以12进行核定。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存基数。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为了不影响本单位职工正常提取和偿还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本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应于7月31日之前调整到位。

    另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还提醒说,对于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四项业务规范的通知》(新建金〔2020〕8号)中:“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且同一单位下的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的规定,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执行,并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规范的情况予以调整。对未规范调整到位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时间:2021-06-30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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