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有买房合同, 房子到底归谁?
买前应核实产权,买后要及时过户
刘哲 鲁嘉鹏 李婕

    今年6月的一天,在我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调解室里,雯某夫妇与苏某夫妇对同一套房产的所有权发生激烈争论。

    原来,苏某夫妇与原房主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他们入住该房屋两年后,自称是房主的雯某夫妇要求他们搬离。双方为房屋所有权产生争执。随后,雯某夫妇将苏某夫妇诉至法院。

    ■案件回放

    2017年,雯某夫妇通过中介,购买了木某的一套房屋,并于当年11月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一直没有搬入。

    2018年,木某又向苏某夫妇声称,自己有1套房屋待售。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木某以未来退还房款优惠金、直接入住等“承诺”,让苏某夫妇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于2020年正式搬入该房屋居住。

    今年7月,雯某夫妇准备售卖该房屋用来偿还家庭债务时,却发现该房屋已经被苏某夫妇居住。双方针对房屋归属问题发生争论,苏某夫妇以签订买卖合同为由坚持自己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雯某夫妇遂将苏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该房屋。

    7月20日,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在征求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开展庭前调解。调解中,经法院查明,原告雯某夫妇对该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具有法律效益。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后,苏某夫妇才明白房屋过户登记的必要性,最终同意退还涉案房屋。同时,他们作为案外人木某一房二卖诈骗罪案件中的受害人,应当要求木某退赔其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木某将房屋出售给雯某夫妇,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性质发生改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该房屋产权所有权已归雯某夫妇所有。

    同时,木某在非该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依旧与苏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触犯法律条文。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因此,不具有该房屋处分权的木某出卖他人之物,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退赔苏某夫妇经济损失,该买卖关系不成立。

    法官提醒,购房者要仔细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售房者一起到相关部门查询房屋状态,确保房屋物权的完整性。购房后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防范交易风险。

时间:2022-08-15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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