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网
新闻 > 油城纵深
《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二十一问

《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审议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本条例中一些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诚信是经济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也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开展社会治理创新、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市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平台建设与应用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在社会信用建设向纵深拓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社会信用建设中部门职责不清晰、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方面缺乏法律依据、信用信息公开缺乏相关标准规范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社会诚信水平,解决当前我市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条例。

二、条例分别对哪些内容进行了规定?

答:条例共六章40条,分为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主要对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共享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三章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主要对守信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措施、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四章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主要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的禁止行为、信用修复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对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进行了规定);第六章附则。

三、什么是社会信用?什么是社会信用信息?

答: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四、什么是公共信用信息?什么是市场信用信息?

答: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生产经营、社会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五、社会信用的主管部门有哪些?这些部门有哪些职责?

答:社会信用工作涉及人民政府各个部门,包括司法机关、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公众等。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服务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对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机关、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职责进行了规定。

六、公共信用信息如何进行管理?

答: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可以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更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纳入补充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

七、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八、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的基础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和职业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注册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基本情况的信息;认证认可信息,行政许可或者资质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的守信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获得市级以上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信息;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扶贫脱困、救灾抢险、见义勇为等表现突出的信息;履行信用承诺的信息;企业按时足额纳税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等信息;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反映守法诚信的其他信息。

十、守信信息对我们有什么用?

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在实施财政资金补助、税收、招商引资、创业扶持、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中,列为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在克拉玛依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十一、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的失信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违反信用承诺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信息;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信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骗取国家荣誉、专业技术资格、社会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信息;在国家、自治区、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中作弊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者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的信息;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多次或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十二、怎样认定失信行为?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客观、审慎认定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

认定失信行为主要依据以下文书: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书。

十三、严重失信信息有哪些?

答: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正常秩序的;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十四、如何认定严重失信主体?

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认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制作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十五、失信行为对我们有哪些影响?

答:管理部门约谈、告诫、责令整改;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相关便利化规定;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在实施财政资金补助、税收、招商引资、创业扶持、社会保障等政府优惠政策中,给予相应限制;在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十六、严重失信行为对我们有哪些影响?

答: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高消费行为;取消相关荣誉称号;取消依据信用承诺、信用积分、信用评价获取的资格;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十七、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哪些情形中可以查询、使用信用信息?

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做出重大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财政资金项目支持、科研项目管理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聘用、调任等;选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查询使用的情形。

十八、管理部门处理公共信用信息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未按规定提供、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的;虚构、篡改、隐匿、窃取、违规删除信用信息的;未按规定免费向社会披露信用信息的;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的;违反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信息丢失的;违反规定出售信用信息的;应当删除、变更信用信息而未予删除、变更的;违反规定实施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的;未按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九、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有多久?

答: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披露。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对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信用服务机构处理市场信用信息时不能有哪些行为?

答:提供虚假信用产品的;采集禁止采集的信用信息或者未经同意违法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的;未履行保密义务的;超出法定、约定范围公开、使用信用信息的;篡改、虚构、窃取和非法买卖信用信息的;其他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一、信用主体享有哪些权益?

答:(一)知情权: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使用、评价等情况,以及相关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二)查询权:信用主体有权通过服务窗口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移动终端等途径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

(三)异议权: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储存、披露或者提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信用信息记载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2)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不符合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条件而被列入的,或者应当移出惩戒对象名单而未移出的;

(4)信用信息超期公开的;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信用修复权:失信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符合国家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移出失信名单,终止公开、共享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修复情况告知信用主体。修复完成后,应当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并对其信用评价、失信名单等信息作相应调整。

时间:2022-12-22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返回
Copyright © www.kelamayi.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克拉玛依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