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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他被判一年半

    案例:

    辽宁省鞍山市赵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案件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系无业人员,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

    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我们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同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

    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咨询,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影响。

    2020年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2月17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提起公诉。2月21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要旨】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司法提示】请通过权威媒体关注疫情发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随意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由市司法局提供)

时间:2021-08-12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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