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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行程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典型案例是这样发生的

    8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聚焦当前疫情防控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在前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充实了法院经审判后作出的判决结果。

    案例: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件事实】被告人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

    2020年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与女儿、女婿及外孙一家五口驾车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处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

    途中,梁某某及其家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出入湖北、河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

    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后,梁某某一家人仍未采取防护措施,分别多次出入内丘县某大卖场、邢台市某商场等公共场所,并在饭店与多人聚餐,与不特定多数人群接触。

    2月6日,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2月8日,刘某某因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危重而死亡。

    被告人梁某某明知其原工作单位及内丘县村镇等有关部门正在摸排调查的情况而故意隐瞒,特别是在刘某某到内丘县中医院及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市、县两级医院医护人员反复多次询问梁某某是否去过武汉及与外来人员接触史时,梁某某仍故意隐瞒、否认。

    被告人任某军系内丘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在明知梁某某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隐瞒梁某某从武汉疫区返乡的事实,同时通过微信告知村主任任某辉,让其通知梁某某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

    被告人任某辉系内丘县某村村主任,任某辉在明知梁某某及其家人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隐瞒梁某某及其家人从武汉疫区返乡的事实,同时授意梁某某将其武汉牌照的车辆转移隐藏。

    2月20日,内丘县公安局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审查起诉。内丘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任某辉有期徒刑11个月,任某军有期徒刑10个月。

    【法律要旨】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既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也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

    对此,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实行防疫管控、不得进行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后果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提示】疫情防控“常态化”不等于“正常化”,“低风险”不等于“零风险”,在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人人要始终保持警惕,高度重视,切不可产生忽视、懈怠的心理,要积极配合防疫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由市司法局提供)

时间:2021-08-11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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