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遭遇车祸骨折,经鉴定未达伤残等级,侵权方是否无需赔偿精神损失?近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儿童交通事故纠纷案,打破“无伤残不支持精神赔偿”的常规,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额外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典型参考。
2023年8月4日,罗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小区住宅楼单元门口道路行驶时,不慎撞到正在步行的儿童庞某,导致庞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庞某经医院诊断为“右腓骨青枝骨折”,虽经治疗恢复良好,但家长仍为孩子身心受创忧心不已。随后,庞某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庞某的右腓骨青枝骨折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事故为完全原因,但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庭审中,庞某一方除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外,还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而罗某认为未达伤残,不应支付精神赔偿。
法院审理后指出,事发地点位于小区住宅楼单元门前,属于儿童频繁活动的居民区,罗某在此区域行车,本应尽到比普通道路更高的谨慎驾驶、减速避让义务,但其未能做到,最终造成庞某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表示,司法实践中虽通常仅对构成伤残的人身损害支持精神赔偿,但本案存在特殊性:庞某作为幼童,对突发交通事故缺乏心理承受能力,此次骨折即便未达伤残,也必然给其造成恐惧、焦虑等心理创伤,符合“特殊情况”的考量范畴。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罗某赔偿庞某全部经济损失,并酌定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