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家长对未成年儿子疏于监管,手机经营店在销售手机时未尽到基本的义务。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双方手机交易行为无效,家长将手机返还,手机经营店退还购机款3100元。”9月2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介绍了这起案件。
2023年9月26日,15岁的小毅(化名)为玩手机游戏,偷拿家中现金,到某手机经营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999元的手机。其父亲发现后,将手机没收。
同年10月2日,小毅再次到该店购买相同品牌型号的手机,其父亲发现后,再次将手机没收。
同年10月26日,小毅的父亲前往该手机经营店,要求店家退货退款。该店负责人表示,手机已激活使用,无法退货退款。
协商无果后,小毅的父亲将该手机经营店诉至12315消费者投诉与咨询服务平台。平台工作人员调解未果后,今年3月7日,小毅的父亲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手机经营店全额退货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毅花费3998元购买两部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其认知能力,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小毅父亲明确拒绝追认,故买卖手机的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手机交易行为无效,小毅将手机返还该店,该店返还两部手机购机款3100元。小毅的父亲对一审判决内容表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8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双方已履行判决内容。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此提示:对未成年人擅自消费的行为,家长和经营者都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经营者在向未成年人出售商品时需谨慎,应注意是否超出其购买能力,切勿为达销售目的而“来者不拒”,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增强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消费辨别能力,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