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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合伙投资,实为民间借贷
油城一“投资者”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本息获支持
刘哲 火统玲

日常生活中,朋友、亲戚合伙做生意很常见。但是,如果在《合作经营协议》中约定一方只出资,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这样的“合伙”是真的合伙吗?

上月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案名为合伙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由某工程公司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调解方案结案。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15日,市民王某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合作经营挖掘机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王某自愿出资5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和经营挖掘机一台,并将挖掘机暂落户于乙方某工程公司名下,由某工程公司使用和收益。

该挖掘机总价值约170万元,剩余贷款用某工程公司对该设备的运营收入还贷。

根据双方协议规定,该挖掘机购买后,某工程公司负责挖掘机日常的生产经营劳动,所有风险和盈利均由某工程公司承担。同时,双方还约定,某工程公司拿出4年内挖掘机经营收入的8万元作为设备使用费支付给王某。

合同签订后,由于经营不善未能盈利,王某要求某工程公司返还50万元首付款及设备使用费,诉求无果的王某将该公司起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从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挖掘机协议书》可以看出,合同期内产生的风险都由某工程公司承担,不符合“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要件,显然,王某的投资行为没有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没有承担亏损、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的投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因此,该协议确立的法律关系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挖掘机协议书》解除,判令某工程公司返还王某投资款50万元、支付利息17.9万余元。

某工程公司认为,公司与王某是合伙关系,应当按照投资比例分担合作期间的亏损,不应支付全部投资款及利息,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最终,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某工程公司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4.5万元的调解方案,至此,本案结案。

法官说法

合伙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借款到期,借款人需无条件按约偿还本息。合伙协议是由合伙人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有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是双方共同的行为,虽不必非以共同经营为要件,但共享利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合伙的主要特征。

借款合同的特点是无论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法院在认定双方为何种法律关系时,不应拘泥于合同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的内容来认定,即使名为合伙但合同内容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特征,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

因此,当事人在进行经济活动签订合同时需清楚自己的真实交易目的,如果是想进行投资合作,应当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且签订的协议需要满足投资合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负盈亏的基本特征,避免出现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出现。如果只是想出借资金收取固定的利息,就不需要签订合伙协议,而是直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等。

时间:2024-06-27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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