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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教育培训机构受伤 谁担责?
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哲 唐杰

孩子从体育培训机构上课归来,家长发现孩子受伤,欲让体育培训机构赔偿,对方却表示孩子是自己不小心导致的受伤,拒绝赔偿。那么,孩子住院治疗产生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体育培训机构责任纠纷上诉案,判决体育培训机构赔偿家长各项损失合计3.5万余元。

案件回顾

2023年2月5日,小学生王宝(化名)在本市某体育培训机构参加跆拳道课程时,被教练在教学过程中踢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后进行石膏固定、手术等治疗,住院时间长达28天,术后两个月内右下肢不能负重。

王宝的父母将该体育培训机构诉至克拉玛依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该体育培训机构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5万余元。

该体育培训机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有偿参加该培训机构组织的搏击运动项目培训,其意外风险显著高于一般体育运动。该体育培训机构作为有偿提供教学的机构,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培训、教学过程中,应当具有比一般体育教学培训更高的安全保障、管理和注意义务。

该体育培训机构在对王宝实施教学的过程中,未要求或者提醒王宝佩戴运动护具,应当认定该体育培训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管理和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跆拳道作为一种对抗性体育运动,不论是正式比赛还是平时训练均存在人身危险性,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

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跆拳道动作要领的理解能力、身体素质及协调能力不同于成年人。体育培训机构作为有偿提供跆拳道培训的机构,应当对场内学员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跆拳道培训的过程中,体育培训机构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本案中王宝的损失,应当由体育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王宝在体育培训机构学习跆拳道时受伤导致长时间住院治疗,学习、生活受到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时间:2024-06-11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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