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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子女拒赡养 老人无奈上法庭
法院:亲子、继子共同支付赡养费
王素娟 代童川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如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法庭上,听到法官的解释,老人陈某连连点头,泪流满面……

这是9月20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调解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的现场。

案件回顾

1991年,农民陈某离婚后与婚生子陈某甲共同生活,婚生女陈某乙与其母亲共同生活。2005 年8月,经人介绍,陈某与王某相识并登记结婚,王某携9岁儿子张某甲、15岁女儿张某乙与陈某、陈某甲重组家庭。

婚后,陈某用自己的毕生积蓄为王某修房、还债、购买种地设备,用种地、打零工等方式挣来的钱将子女们抚养长大。子女成年后陆续成家独立生活。

2020年10月,经法院调解,陈某与王某离婚。现陈某因积劳成疾,身体每况愈下,已无力继续务农,名下5.5亩耕地每年的租金仅有2000元,难以维持生计,然而其子女们却对陈某不管不顾,未尽到赡养义务。

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婚生子女陈某甲、陈某乙,继子女张某甲、张某乙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沟通调解,根据4名子女的经济状况,最终确定由亲生子女陈某甲、陈某乙、继子女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向陈某支付每月3500元的赡养费。

法官提醒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继父母和继子女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继父母如果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继子女就应当履行对继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时间:2023-11-28    来源:克拉玛依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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