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网
新闻 > 本地新闻
快递未保价受损,损失如何赔?
法官: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分摊损失
刘哲 田小美

今年“双十一”电商大促拉开帷幕,随着快递量的剧增,快递损毁、丢失率也开始攀升。如果出现快递损毁、丢失,而寄件人未保价的情形,寄件人应如何主张损失赔偿呢?

11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8月,市民王某联系某快递公司邮寄20余双鞋子,双方约定由快递员上门打包邮寄。

王某向快递员提供寄件地址,并通过微信红包形式转账付款,由快递员在寄件服务平台代为下单操作。快递员采取叠放的方式对鞋子进行了打包邮寄。

9月5日,王某收到快递后发现包装破损,许多鞋子出现损坏情况,遂向快递公司索赔。

快递公司称,王某邮寄时未选择保价服务,根据下单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快递服务协议》,未保价物品按照每单3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王某主张邮寄的20余双鞋子实际价值6000余元,双方对损失数额争议较大,王某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快递公司收件时,由其工作人员对鞋子进行装箱打包,王某和快递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了王某收到货后拆箱查验的过程及鞋子损坏情况,故应认定鞋子是在运输途中受损,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品邮寄是快递公司代王某进行操作订单,王某未见过下单时自动生成的《快递服务协议》,且快递公司未能提供口头告知王某赔偿规则等相关证据,因此要求按照协议载明的赔偿规则理赔不合理。王某虽主张按照鞋子购买价6600元赔偿损失,并提交了其购买订单作为证据,但王某购买鞋子的时间为2018年至2021年,本案事实发生于2022年,鞋子存在自然贬损的事实,故要求快递公司按照鞋子的购买价赔偿损失有失公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按运费3倍的价格,赔偿王某物品损失744元并退还运费。

王某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调解,王某与快递公司达成一致,由快递公司向王某赔偿损失1300元,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在日常实践中,快递公司为了降低经营风险,通常会在《快递服务合同》《电子运单条款》或纸质快递单上就保价条款等格式条款进行约定,对于格式条款,条款提供方应尽提示、说明义务。

寄件人下单时,快递公司应采取合理方式尽到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格式条款对寄件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当格式条款对寄件人不发生效力,损失发生时,快递公司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邮寄物品时,寄件方应将物品包装好,如有易碎、易损坏物品,应对包装提出特殊要求,特别要注意保价金额等条款,写明货物实际价格以避免纠纷发生时价值无法明确。

收件方收件时,应主动告知寄件方保价规则等格式条款,让寄件人自行操作寄件订单。

如寄件方未保价,快递公司也未就保价规则条款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法院将认定保价条款不发生效力。

时间:2023-11-14    来源:克拉玛依市融媒体中心
返回
Copyright © www.kelamayi.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克拉玛依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