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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意外死亡,共饮人担责吗?
未尽安全注意、提醒、劝阻、护送义务应担责
王素娟 陈莉 祝靖东

好友相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你敬一杯,他回一杯,这是常有的事。那么,若有人在共同饮酒后死亡,共饮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10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后同桌人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赔偿案。

当天,由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举办的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旁听庭审活动同步举行。各机关单位代表、迎宾街道和昆仑路街道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商会代表、律师及社会公众约200人来到法院进行旁听。

醉酒意外死亡

家属起诉赔偿

今年1月13日,苏某应朋友邵某邀请,参加刘某组织的6人酒局,苏某在与其他5人共同饮用白酒一段时间后,告知邵某:“我喝多了,把我送回家。”之后,苏某出现醉酒状况,昏睡在包厢内。

酒局结束,邵某等4人将无意识的苏某从包厢抬出,由邵某送苏某回家。途中,邵某发现苏某出现异常,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几分钟后,邵某自行将苏某送往医院急救。

因苏某病情危重,经过6天抢救,医院宣告其死亡,死亡原因为“吸入性肺炎”。

案件发生后,邵某向苏某家属赔偿11万元,同桌其余4人拒绝协商赔偿。为此,苏某家属将邵某在内的5名同桌饮酒者起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5名同桌饮酒者赔偿医疗费、陪护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万余元。

确定赔偿事宜

共饮人要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等有充分的认识,对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有足够的预判,其应对自身放任饮酒导致的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酌定苏某承担80%的责任。

邵某系苏某参加酒局的邀请者,且系苏某在酒局唯一认识的人,在明知苏某醉酒后忽略苏某提出的送其回家的要求,直至两个小时后才结束酒局送苏某回家,是导致苏某急性酒精中毒的次要原因,负有一定过失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酌定邵某承担12%的责任。

刘某、赵某、郭某、周某在共同饮酒中虽未对苏某进行劝酒,但在明知苏某过度饮酒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提醒、劝阻义务及护送回家并联系亲属照看的安全保障义务,也负有一定过失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其他4名同桌饮酒人各承担2%的责任。

经核算,苏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合计约101万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审法院判决邵某赔付苏某家属12.7万元(含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因其已赔付11万元,故还应赔付1.7万余元;同桌其余4人各自应赔付苏某家属2.1万余元(含每人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一审宣判后,同桌其他4人不服,提出上诉。

责任划分明确

二审维持原判

10月23日,在庭审中,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刘某、赵某、郭某、周某自愿履行一审判决结果,3日内向苏某家属支付赔偿款。

法官认为,本案系因饮酒引起的生命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对聚餐饮酒在场人应否担责的法律评价。共同饮酒行为区别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即同饮者并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一旦因共同饮酒而出现伤亡情形,必将使情谊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

本案中,法院准确把握对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法认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大小,较好地平衡了社会交往与风险控制的双重需求,树立了“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导向,有助于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法官在此提醒,美酒虽好,但如果饮酒没有分寸就很容易导致严重后果。建议市民聚餐时喝酒量力而行、注意节制,聚餐组织者和同桌喝酒者也要谨慎劝酒,对醉酒者多加关心照顾,必要时及时送医就诊。

市民毛伟伟旁听后发出感慨:“以前应酬时别人劝酒,自己感觉不好意思,就会越喝越多。今天听了庭审,我意识到一旦出事,对亲戚朋友都是一种伤害。以后我会文明饮酒,也会劝诫身边人文明饮酒,对自己的健康负责。”

时间:2023-10-26    来源:克拉玛依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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