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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遇“李逵”,“羊妈妈”店铺因侵权被诉
法院调解:登报澄清并赔偿4万元
王素娟 孙佳欣 张安琪

内蒙古自治区有一个“羊妈妈”企业,我市有一个“羊妈妈”店铺,究竟是一家还是不正当竞争?

5月15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这是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

【案情回顾】

原告系内蒙古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拥有“羊妈妈”骆驼奶系列产品,且享有“羊妈妈”权利商标专用权。自成立以来,该公司持续多年对“羊妈妈”商标进行广泛使用和宣传。

被告系我市某奶粉店,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我市开设实体店铺销售驼奶粉等商品,突出使用“羊妈妈”作为店铺招牌,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大量突出使用“羊妈妈”标识,并在电商平台销售页面开设名称为“羊妈妈新疆驼奶粉专卖店No.1”等店铺。

【法官说法】

经审理查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奶粉”“奶片”等奶制品过程中,涉案实体店铺的店招、抖音账号名称及认证信息、抖音店铺名称等突出使用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明知原告的“羊妈妈”商标和企业字号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不但不合理避让,反而使用与原告权利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的“羊妈妈”作为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该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6月15日前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澄清声明,并于6月8日前向原告支付侵权款项4万元。

目前,原告已发布澄清声明,侵权款项已支付完毕。

【法官提示】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强化法律意识、尊重创新、尊重知识产权、依法诚信经营,避免“搭便车”“蹭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22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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