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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念作祟,他们盗窃、倒卖原油45吨
“偷油贼”“倒卖贩”一并被判刑
王素娟 计野 梁晓海 包效菊

8月4日,张某、李某盗窃、贩卖原油案二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二审裁定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以来,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要点》,持续保持打击涉油气田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斩断盗油违法利益链条,为克拉玛依“一主多元”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案情回顾

张某是我市某公司的油罐车司机,负责原油拉运工作。2021年,张某萌生了偷油卖油的念想,便自行改装了油罐车,令车在卸油过程中能私自截留部分原油。

同年6月,张某找到朋友李某,商量着一起倒卖原油。李某让其侄子王某来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给王某发放“工资”,要求王某在李某自建院的后院挖出3个大坑,用于储存从张某处收购的原油,并对外进行倒卖。

2021年8月,市公安局白碱滩分局对李某自建院进行检查时,发现院内存储危险化学品,公安机关决定对案件进行刑事立案。

2022年4月,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某、李某、王某涉嫌盗窃罪、非法经营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7月期间,张某先后3次利用工作便利条件,在驾驶油罐车卸油过程中,私自截留原油14吨,后倒卖给李某,获利1.9万元。同年4月至8月,李某雇佣王某先后在自建院内埋放3个储罐,用于存储从张某及多方(另案处理)收购的纯原油(去水后)45.74吨,价值16.2万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上交其买卖原油获利的17万元,并发还原油至被盗公司;王某主动上交李某给其发放的“工资”3.2万元;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9万元。

法官说法

原油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财物,更是国家的重要战略储备能源,盗窃及非法买卖原油需严厉打击。

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窃取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王某明知原油系限制买卖物品,仍予以买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3名被告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决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8月4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李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2023-08-16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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