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保,却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了劳动者,这样做是否合法?
5月21日,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依法化解一起“社保变补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令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各项社保损失18000余元。
【案情回顾】
崔某与冯某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2012年,崔某与冯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冯某提出,将本应由单位为他缴纳的社会保险,改为补贴的形式按月发放给他。冯某同意了这一提议,并每月按时为崔某发放补贴。
2022年5月,崔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由于用人单位未给自己缴纳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基金,自己不能享受部分社会保险待遇。
今年5月,崔某将冯某诉至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要求冯某赔偿其社保损失。庭审过程中,冯某以按月发放补贴为由,不同意对崔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关乎职工、单位和社会三方的利益,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变更或放弃。
崔某与冯某的约定违反了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考虑到崔某已至退休年龄,社会保险已无法补缴,且崔某每月从冯某处领取了部分社保补贴,所以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冯某同意赔偿崔某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保基金损失,合计18000余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冯某支付了崔某7000元,并承诺余款于6月底前一次性付清。目前余款已经结清。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为劳动者建立起风险保护屏障,也为用人单位降低了用工风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绝履行义务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拒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规避法律规定,就是否缴费等问题自行协商。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