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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贬损别人违法吗?
这样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王素娟 依甫提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梁晓海

“我公开发布短视频贬损他人的行为是错误的,短视频已经删除,我真诚道歉,请求原谅。”去年1月初,随着李某的一段赔礼道歉视频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传,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案件回顾

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是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同一社区居民,各自经营了一家餐馆。

因两家餐馆相邻,又都售卖同类菜系,导致两家餐馆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矛盾纠纷。

2021年8月,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客源问题发生冲突。当面争执过后,被告仍觉得不解气,于是将手机拍摄原告与之争吵的视频上传到商户微信群、个人抖音账号,并配以“我会让你的臭嘴脸上抖音头条”“某某商业街最粗鲁网红”等带有夸大、贬损性质的语言,其视频在个人主页保留时间长达3个月。

原告看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诉至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末,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系餐厅经营者,白天要经营店铺,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法官来到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某社区的巡回法庭,就地审理该案。

经审理,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将与原告发生争执的视频上传至微信群和抖音平台,并公开发表不当言论或配文,扩大了矛盾纠纷的影响范围,试图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且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令被告以书面方式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其个人短视频主页公开置顶3个月。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害名誉权也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邻里间因琐事产生纠纷本属一般的民事纠纷,双方理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妥善化解矛盾,但被告为泄一时之愤,试图通过网络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侵犯他人名誉权,而他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时间:2023-06-05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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