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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的幼猫病亡,消费者能否获赔?
王素娟 魏琦峻 陈莉


市民张某在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幼猫,几天后因治疗无效死亡,产生治疗费4530元。张某想让宠物店退回购猫款、赔偿治疗费,他的想法能实现吗?

案件回顾

市民张某在某宠物店高价购买一只幼猫,双方通过微信确定购买事宜并支付定金,幼猫从外省宠物店空运至本地。宠物店员工承诺“保证幼猫健康,有问题包治好,治不好包退款或者换猫”。幼猫到店第三天后,张某将猫接回家中,当日幼猫即出现不适症状,次日张某通过微信向店员反映情况。

后因幼猫病情恶化,张某带幼猫到宠物医院治疗,该猫被确诊患猫瘟,后续病情恶化治疗无效死亡。期间产生治疗费4530元。幼猫确诊患猫瘟后,张某要求宠物店兑现承诺,退回购猫款、赔偿治疗费,但宠物店以涉案幼猫在取货时是健康状态为由,拒绝退款及赔偿。于是,张某将宠物店告到了法院。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等规定,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微信建立宠物买卖关系,就具体品种及价格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宠物店应对幼猫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虽然该店出示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并不能证明涉案宠物猫是完全健康的。张某及时带幼猫前往宠物医院救治,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宠物店对其提供的宠物猫应承担合理期限内的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宠物店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签订的目的,法院判决宠物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张某退还购猫款,赔偿治疗费。

法官提示

因部分消费者选购经验不足、个别商家未能诚信经营等原因,消费者购买到“星期猫”“半月狗”所产生的维权纠纷频发。消费者购买宠物的目的是收获基于饲养过程所产生的情感收益,该目的实现的前提系宠物身体健康。因此,出售健康宠物系宠物店的根本合同义务,宠物店应对所售宠物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该质保期不应低于宠物感染病毒后的潜伏期。


问题1  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容易遇到哪些霸王条款?

市中院法官李萍:霸王条款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指的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订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了消费者权利,侵害消费者利益。

经营者单方面制订的以下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就属于霸王条款——

1、特价及促销商品,概不退换。2、定制商品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3、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4、一经拆封,概不退货。5、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6、在超市寄物柜存包,由于寄物柜免费,所以不负担保管及赔偿责任。7、商家在保修卡上注明保修期“从出厂日期”算起。8、办理入网业务必须办理彩铃和流量等捆绑业务。

遇到“霸王条款”,可以这样投诉:拨打12315投诉电话;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涉及侵权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2 美容店捆绑销售或办卡不退不换,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款?

市中院法官李萍: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美容店的任何一项服务,美容店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该项尚未提供的服务。美容店在预付卡中标注的不退不换,系美容公司为此类服务制订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基于消费者系自主选择人,消费者有权解除与美容店之间通过捆绑销售模式建立的合同关系,要求美容店退还搭售且未消费的服务费。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素娟整理

时间:2023-03-15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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