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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变化?
专业律师来解答

●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拜金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今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发生了3处重大变化——

一、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不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由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变更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由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变更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标准由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变更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根据以上变化,律师在此温馨提示: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应当从简从速,办理丧事支出费用会加重受害人亲属不必要负担;农村居民提出赔偿适用统一标准;应当重视生产、生活安全,因为安全是最大的效益。

时间:2022-12-12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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