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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我市推进“加计扣除”新政实施
娄林毅 蒋志军

“加计扣除”新政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近日,我市各级税务部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题”培训,着力推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新政,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中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以及“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为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引导作用,切实支持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就该公告内容对企业作出4点提示:

一是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2022年四季度内新购置除房屋、建筑物以外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器具,均可适用公告中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如企业选择适用该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是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四是公告中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如有其他疑问,可通过12366税务咨询电话或向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市、区两级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文件,全力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红利,为我市培育催生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时间:2022-11-17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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