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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稳定劳动关系?
相关部门印发的《通知》有明确要求
关祥荣 崔朦 乔俊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10月19日,市人社局联合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联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要求,并出台相关措施。

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通知》从积极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协商处理薪酬待遇和工作时间问题、加强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加大劳动用工服务指导力度等多个方面,对我市各相关部门和企业作出明确要求,以此保障职工工资收入和休息休假、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协商解决工资待遇等相关权益。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开展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发放工资待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同时,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在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不能休假的,企业可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激励引导我市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坚定信心、积极作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时间:2022-11-02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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