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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还抗拒民警执法检查
他因错上加错被从重处罚
李灿雅 刘哲 樊名刚

饮酒后驾车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他自作聪明,停车后再度饮酒,以为民警无法查出事实;面对民警执法检查,他拒不配合。最终,他因错上加错,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决予以从重处罚。

8月18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海某犯危险驾驶罪,且有意抗拒执法检查,逃避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25日晚,海某与家人在其朋友家饮酒。酒后,海某坚称会让妻子开车,因此,其朋友在海某回家时没有阻拦其一家开车离开。回家路上,海某执意要自己驾驶车辆,海某妻子阻拦无果。

在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海某驾驶的车辆与另一辆车发生事故,双方驾驶员下车争执。争执中,另一辆车的驾驶员迪某发现海某满身酒味,立即报警。海某自知理亏,他立刻驾车回家,将车停在家附近,再度去饮酒。此时,他还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这样做,民警就无法检查出自己驾车前已经饮酒的事实。

民警接到报警后,根据迪某提供的线索,于20分钟后在海某家楼下将其抓获,并于当日凌晨1时5分带其至医院采集血液样本,进行乙醇的定性定量分析。

在采集血液过程中,海某拒不配合,妄想通过拖延时间改变结果。半小时后,海某才完成血液采集工作。当晚,海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庭上,在证据面前,被告人海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认可,承认海某饮酒驾驶,但认为海某停车后,再次饮酒后的抽血验血结果不准确,对血液报告存在异议。

鉴于被告人海某在事故发生后抗拒执法检查,拒不配合提取血样,最终,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决从重处罚。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本案中,针对被告人海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停车后再次饮酒的辩护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即使海某确实存在二次饮酒行为,但是海某作为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司机,在明知已经有人发现其酒驾行为并报警,公安机关一定会对其进行处罚的情况下,再次饮酒,企图逃避责任,其应对自己的行为和血液酒精含量负责。

法官表示,酒后驾车肇事,妄图以事后喝酒混淆视听,这种耍小聪明的行为,终究难逃法网。同时提醒广大市民,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时间:2022-10-09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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