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某与A房产中介签订《客户服务确认书》后,A房产中介按照约定,为张某介绍、带看了一套房屋。之后,张某通过B中介公司购买了该套房屋。A房产中介得知后,以“签订《客户服务确认书》后更换中介是‘跳单’”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最终驳回了A房产中介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去年10月,市民张某与A房产中介签订《客户服务确认书》,约定A房产中介为张某提供看房等中介服务,张某对所看的房屋表示满意。
次日,张某又通过B中介公司介绍,再次看中了同一套房屋,张某通过B中介公司购买了该房屋,并向B中介公司缴纳了中介费5千余元。
A房产中介得知后,多次要求张某按照《客户服务确认书》约定向其支付中介费用未果,故将张某诉至法院。
A房产中介表示,在签订的《客户服务确认书》中,第13条明确约定:“张某在签订本确认书后的一年内,无论以何种方式及任何价格私下成交,或者咨询后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合约终止时,张某均应支付中介费用。”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A房产中介签订的《客户服务确认书》第13条的约定系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常见的禁止“跳单”条款,目的是防止买方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房源信息跳过中介机构购买房屋,导致中介机构无法得到应得的中介费。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跳单”成为案件的关键。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购买的房屋并不是A房产中介独家代理的房源,B中介公司也向张某提供了该房屋信息,张某选择性价比更高的B中介公司促成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是不构成“跳单”违约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跳单”行为发生,保护中介机构的利益。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机构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例如,同时选择多家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机构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