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钱就能入会”“推荐他人就能获得返利”……从2014年开始,刘某将传销包装成投资理财,组织线上宣传、线下培训,短短几年就将1000余人发展成为下线,获利500余万元。上月15日,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万元。
■案件回放
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通过他人介绍,加入国外某平台。
该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需缴纳人民币700元至245000元不等的入门费,用于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注册币来获得入会资格,从而取得该平台不同等级的会员账号。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组成上下层级,实行推荐奖、对碰奖、团队奖等奖励制度,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从而进一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通过在家中、餐厅、美容院等场所组织线下培训,使用微信群线上宣传、组织团队成员去国外实地察看等方式推广该平台,累计发展下线10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3500余万元,获利500余万元。
今年2月28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件开庭审理。3月15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万元。
■法官说法
传销是指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新投资人的钱向前投资人发放收益。
我国于1998年4月21日宣布取缔传销组织,自此传销一直是被打击的对象,但是仍然有群众不断跳进陷阱。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传销具有3个特征。一是入门费,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二是“拉人头”,通过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三是计酬方式,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以上三个特点也是涉嫌传销最典型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网络不断发展,滋生了新类型的网络传销,但无论传销形式如何变化,都逃不过这3个特征,广大群众一定警惕身边的陷阱,保持头脑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