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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付款入住 卖方却不过户
刘哲 祖丽胡玛·阿里木 张安琪

    夫妻离婚后,双方隐瞒离婚事实,男方将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出售,买房人交清房款后入住了该房,但卖方迟迟不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王某、李某在10日内协助买房人萨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

    便民措施

    工作人员对信息库可查询、证实的信息予以精简

    只需要携带相应证件原件,不再另行复印、打印

    材料未带齐可填承诺书,30日内补齐后即可受理

    实行7×24小时收件制度,为上班族提供便利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市民萨某在网上浏览卖房广告时,看中了王某打算出售的房子。萨某立即通过网上留下的电话与王某联系。

    按照两人的约定之日,王某带着前妻李某陪同萨某看房,并向萨某出示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产权证。

    双方协商后,签订了转卖协议,萨某以4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买入。付完房款后,萨某入住该房。

    同年年底,萨某要求王某房屋过户,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直到2020年10月,王某告知萨某,该房已登记到前妻李某名下,李某拒绝过户。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萨某将王某和李某起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萨某说:“买房时,王某和李某隐瞒了离婚的事实。我几次去看房时,他们夫妻双方都在,并没有表示不想卖房。现在他们以私人恩怨为由不办理过户手续,构成了违约。”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二人于2018年协议离婚,房屋归李某所有,但双方离婚后依旧共同居住。萨某在看房时,李某没有说明房屋状况。

    法庭上,王某认可萨某的陈述,并说明自己征得李某同意后才决定卖房,所得房款用来支付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同时出示了相关录音证据和收条。

    2021年底,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李某在10日内协助萨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虽在转卖协议签订前即与王某离婚,且未在转卖协议书上签名,但根据相关证据证明,萨某签订转卖协议时并不知晓王某、李某二人已离婚的事实,二人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出卖房产,且李某参与出售涉案房产的过程中,按照转卖协议的约定与王某一同搬离,配合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原告萨某居住至今。

    萨某相信转卖协议系王某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为此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萨某受让涉案房产时系善意。故王某、李某二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时间:2022-04-14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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