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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期) 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添加食品添加剂等扰乱市场秩序典型案例3起

  (1)2020年7月21日,克拉玛依区某药店口罩进价为0.65元/个、售价为1.5元/个,进销差价率达56.66%。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店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2020年7月14日,克拉玛依区某商行摆放售卖的水果、蔬菜均未见商品标价签或价格公示。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店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行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木垒县某超市售卖的豆芽,经抽检,每千克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85.3微克,不符合国家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规定。

  以案释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疫情防控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快查快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全力稳定和规范市场秩序。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克拉玛依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0日

时间:2020-08-10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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