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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5月8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克拉玛依区某鱼庄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销售的狗鱼、鲤鱼、五道黑、黑鱼等水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未保存相关凭证。同时还发现该店《订座卡》印有: “常吃福海野鱼的优点及福海野鱼系列”等宣传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1年3月23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区某食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宣传销售的产品内容含有:“保护视力,增进视力,降低白内障抗氧化性,预防心血管硬化,防治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椰子粉是药食两用的佳品,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氨基酸含量最高的天然饮品”等内容。经执法人员查验,以上产品均为普通食品,非保健食品或药品。同时发现该店内代金券“使用说明”第五条:“本店保留此活动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0年6月16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位于克拉玛依区蔬菜批发市场某经营者销售的乌鸡进行现场抽样,2020年9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向该局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注明:送检样品中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1年3月19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通知书,在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某公司联营柜台销售不合格的毛绒玩具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1134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1年1月9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区某酒行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百威啤酒瓶体与箱体的生产批号不一致,随即对该啤酒实行了扣押,同时联系厂家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批啤酒为假冒商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没收侵权的百威啤酒58件(共计1392瓶)的行政处罚。

    举报投诉电话:1231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5-26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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