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失业?
答:所谓失业,是指在劳动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口没有就业机会的社会经济现象。它是与就业相对立的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与就业岗位相互脱节的一种状态。
2、什么是失业人员?
答: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其中,那些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也视为失业人员。
3、什么是就业人员?
答: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4、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5、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有三:一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二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三是维持一定的社会购买力。
6、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7、事业单位从何时参加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我区事业单位应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8、银行系统的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失业保险?
答:(1)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 (3)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以上单位和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纳人失业保险实施范围。
9、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
答:社会保险登记是指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0、什么是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答: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11、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2、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3、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1)领取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按规定领取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14、失业人员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哪些人员?
答:(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5、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答:(1)职工失业后,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单位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7日内报所在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除持本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保险手册》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
16、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
17、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自失业之日起,3个月内不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18、超过失业保险登记期限的失业人员,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1)因企业未及时告知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超过3个月有效期限的,可由原企业为失业人员出具相关证明,失业人员凭原企业为失业人员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因失业人员本人原因造成的,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9、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如何确定?
答:(1)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其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单位缴费时间可视作缴费时间;1998年7月1日以后,所在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视为缴费时间。(2)其他单位失业人员1998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所在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视为缴费时间。
20、失业保险金如何发放?
答:失业保险金由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失业保险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22、我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记缴费时间来确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如下: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给3个月;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6个月;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发给9个月;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12个月;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14个月;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每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4、已经参加失业保险、但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答:缴费单位职工失业,因其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5、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失业人员,能否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失业人员,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6、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重新就业后又履行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答:(1)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后又直接就业的职工,其重新就业后又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应将其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2)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后失业的职工,其重新就业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从重新就业后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计算,但其再次失业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4个月。
2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1)在第1至第12个月领取期限内,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领取;(2)在第13至第24个月领取期限内,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5%领取;(3)每人每月计发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
2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能否享受医疗补助?
答:可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当月可以凭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门诊或住院医疗补助金。
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医疗补助金问题的复函》(新劳社函字[2005]374号)精神,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将其门诊医疗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给失业人员。
2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享受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如何计算?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失业人员,门诊或住院医疗补助金每月只能享受一次,且不能同时享受。其中,(1)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门诊可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20%的医疗补助金,住院可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5
0%的医疗补助金;(2)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门诊可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25%的医疗补助金,住院可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6 o%的医疗补助金;(3)缴费时间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门诊可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30%的医疗补助金,住院可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65%的医疗补助金。
按月将其门诊医疗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给失业人员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发放金额中应除去当月门诊医疗补助金发放金额。
30、什么是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答: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其亲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失业人员的抚恤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费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等同于各地在职职工的标准。
31、死亡失业人员家属提出申请办理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应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答:(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3)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32、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末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33、我区对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连续工作每满1年发给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一次性生活
补助,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4、什么是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如何申领?
答:职业培训补贴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其补贴对象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并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对失业人员进行就业服务的补贴。其补贴对象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并为失业人员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用工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职业介绍机构。
(一)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程序:
职业培训机构可凭已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花名册、失业人员身份证、失业人员取得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有效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自主开业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等原始资料,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费申请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
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相应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时先拨付50%补助资金,接受培训的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再拨付50%的补助资金。
(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领程序:
职业介绍机构凭失业人员身份证、失业人员本人求职登记表、原失业人员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明,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费申请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相应职业介绍机构。
35、失业人员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后,能否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只要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6、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1)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3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家庭人均收人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证明,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人员名单提前一个月通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对此类人员进行专门登记,对符合条件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
38、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如何办理转出手续?
答: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提供转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39、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如何办理转出手续?
答: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提供转迁职工个人相关信息资料。
40、对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前多长时间告知本人?
答:对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41、缴费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答: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42、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况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3、对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处理?
答: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人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4、失业人员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应该怎么办?
答: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5、组织和个人如发现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应怎么办?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