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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应该是快乐的

    ●陈根法

    当今时代是一个鼓励人们追求幸福的时代,但究竟如何理解幸福,则是一个亟待理清的问题,因为幸福观与教育观紧密相关。

    所有幸福都意味着快乐,快乐则意味着内在需要的满足,内在需要则意味着个体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和愿望。

    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人有五个层次的基本需要,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与归属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这五个层次的需要,要先满足低层次需要,当低层次需要得到满足后,就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

    不同层次需要的满足,会产生不同的幸福感。乒乓球运动员、钢琴演奏家、科学家,他们的活动从生理角度来说可能显得枯燥无趣,但他们追求的是一种精神层面的幸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曾经非常崇尚精神生活,他指出幸福就是合乎德行的现实活动,是人的精神品质。稍晚于亚里斯多德的伊壁鸠鲁,他的幸福观更容易理解。他说,快乐就是生活的最终目的,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始与终。

    伊壁鸠鲁把当前的快乐和长期的快乐区分开来,他认为,如果当前的快乐可能导致之后长期痛苦的话,那最好将快乐弃之不顾;如果从长远计议,忍受过痛苦后,更大的快乐会随之而来,那么忍受痛苦就是值得的。这样就能够在当前快乐和未来快乐中做出理性选择。

    在近代英国思想家密尔看来,快乐具有不同质的区别。他说,没有人为了尽情享受快乐而把自己降为低等动物,或许一个拥有高级官能的人对实现自己的幸福无能为力,但他从不希望自己沦为低级的存在。这样密尔也把肉体的快乐与精神的快乐作了严格区分。

    这些论述都说明,幸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物质满足带来的生理幸福;一种是心理满足带来的精神幸福。物质上的满足是人的生存需要,心理上的满足是人的尊严的需要,这两种满足实际上缺一不可。

    从成长角度来说,人会成长是因为人具有与生俱来的追求幸福的内在动力,追求幸福是成长的推动力。

    从教育角度来说,教育是不断满足孩子对幸福的追求,让孩子不断实现内在需要。所以教育应该是快乐的。

    教育如果能够遵循快乐原则、幸福原则,这种教育也必将造福社会。

时间:2020-09-14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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