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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房产需“过三关”
倪璐

    “如果没有取得不动产证,是否可以依据遗嘱接受老人‘遗赠’的经济适用房,又该如何办理手续呢?”本周,市民赵志辉向本报记者咨询。

    去年12月,市民赵志辉的爷爷立下遗嘱,将名下一套120平方米的房产留给赵志辉,老人于今年去世后,赵志辉希望了解经济适用房的“遗赠”办理手续。

    针对这一情况,记者联系了我市住建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本地多家法律咨询处。

    我市多位从事法律咨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爷爷留给赵志辉的房产属于“遗赠”。一位工作人员说:“遗嘱中的继承人范围是有限制的,需要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老人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嘱’其实是‘遗赠’”。

    该工作人员建议赵志辉取得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后,携相关公证材料前往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办理。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规则》,“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祖辈想要把财产顺利传承给孙辈,其难度远远超过一般人的理解,而且需要“过三关”。

    第一关是遗嘱关。因为《继承法》并未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继承人范围,因此,孙辈继承财产只能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进行遗赠。

    第二关是主动关。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只要他们没有放弃继承,就视为同意接受继承,而孙辈不是法定继承人,法律上要求他们主动做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就视为放弃继承。按照此前的案例,中华遗嘱库在为继承人提取遗嘱的时候,都会询问并记录继承人是否同意接受继承,并需要为当事人保存证据。

    第三关是时间关。法定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但遗赠则有两个月的时间限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继承事实后两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就失效了。很多人因为办理老人后事,一晃两个月就过去了,再申请办手续时时效已过。如果遗嘱保存在机构中,老人生前孙子女不知情,那两个月的时间可以从孙子女来领取遗嘱时开始计算。

时间:2020-01-08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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