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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定金太随意易引发消费纠纷
向商家付定金一定要三思
倪璐

    商家要求消费者提货,如不提货需要消费者按日支付家具保管费用,近日,市民陶女士就遇到这样一件烦心事。

    “今年8月底,我在国际建材城的一家品牌家具店定购家具,因为当时新房正在装修,我没及时提取家具,商家便告诉我,不把家具搬走,就要支付保管费用。”陶女士说,无奈之下,她拨打了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相应监管所的工作人员随即对情况进行了了解。原来,陶女士于8月13日在该店支付三万元定金用于定购实木家具一套,总价值约12万元。商家根据顾客的要求购进了货物,等待提货。陶女士又因为家居装饰与家具不搭,要求调换沙发,但未得到商家同意。之后,陶女士在别处又新购买了家具,便要求原商家退还定金。

    而不知情的商家则明确表示拒绝,并以家具已经在店内存放为由,要求陶女士支付保管费。

    根据消费者与商家出具的票据,市场监管局相应监管所消保人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一条:“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经过调解,由于消费者违约在先,陶女士与商家达成一致,由商家收缴定金两万元,退还消费者一万元。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市全年12315申诉举报热线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和咨询情况来看,以事先交付预付款(即定金)的方式购物,而后要求退款或退货商家不允的投诉纠纷案例较多。

    对此,相关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在购物交付预付款(定金)之前,一定要货比三家,谨慎行事,不要头脑发热、一时冲动,盲目向商家提前交预付款(定金);对于以支付定金方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活动中,特别是针对大额消费行为中,应当根据生活需要,确定购买意向之后再做消费决策,仔细审核合同条款,不要盲目下单,对于合同的签订随意性过强,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害。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找到消费场所负责人,争取当场解决问题。如当场无法解决问题,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向市场监管局有关部门申诉举报,同时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

时间:2019-11-20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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