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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发展民族团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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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团结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民族团结包括中华民族的整体团结、祖国大家庭中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以及同一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

    在新疆,加强民族间的团结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前提和保证,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自治区政府长期倡导“人人都有民族团结思想,人人都讲民族团结,人人都懂民族政策,人人都做民族团结的好事。”各级党委、政府把是否规范执行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作为衡量干部、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促进各民族的团结。1954年,新疆地方政府发布行政命令,废除了带有侮辱性的称谓、地名,如“迪化”改为“乌鲁木齐”,“镇西”改为“巴里坤”,“巩哈”改为“尼勒克”等,改变后的名称大都是恢复当地民族语文地名。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各族干部群众中不断进行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教育,以提高维护和增强民族团结的自觉性。自治区特别重视在青少年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新疆的小学至大学各类学校教育中均设置民族团结及民族知识教育的课程。同时,注重对新闻媒体、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鼓励他们又好又多地推出宣传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作品。在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中,防止出现伤害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特别是从1983年开始,自治区每年5月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以月促年,长期不懈。通过坚持不懈的民族团结教育,各民族平等的观念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

    1982年,新疆在全国率先召开了第一次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对183个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322个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从此,在全区范围普遍开展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也逐步推到了全国。至今新疆已召开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有862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和1520名模范个人受到自治区表彰,其中一大批单位和个人还受到了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表彰。

    请关注下期:《维护和发展民族团结(下)》

    (据新疆《三史》教育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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