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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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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各民族迅速发展,这是和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确立并实施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政策分不开的。

    民族平等,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石。在我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是否相同,社会地位一律平等,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汉族和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一律平等;任何民族都没有特权,任何民族的权利也没有被限制;民族平等不仅包括政治、法律上的平等,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平等。

    根据这一原则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民族平等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自治区也颁发并实施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以保证新疆各民族享有基本平等权益。

    坚持民族平等,首先是政治上的平等,各民族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事物的权力。新疆各少数民族同全国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新疆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新疆代表有60名,其中60%是少数民族代表。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的领导成员中,都有来自新疆的少数民族人士。在2007至2008年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66%;在州(市)、县、乡(镇)三级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分别占57%、62%和75%。其次是法律上的平等。在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受到平等的保护,对违法行为和任何人犯罪都依法予以追究。

    我们所坚持的民族平等,不仅仅是政治、法律上的平等,而且还包括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平等。

    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大多信仰宗教,有的民族群众性信仰某种宗教,如维吾尔族、哈萨克、回等民族群众性信仰伊斯兰教,蒙古、锡伯、达斡尔等民族群众性信仰佛教等。根据法律,新疆各少数民族同全国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平等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他们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新疆是多民族语言文字地区,13个世居少数民族使用10种语言,8种文字。根据法律,新疆各少数民族同全国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平等地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1993年,自治区政府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从制度上进一步保障了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行政、司法等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使用。

    风俗习惯是构成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的重要标志之一,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于保障民族平等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为此,国家和自治区各级政府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尊重和照顾各民族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节庆、礼仪、丧葬等方面的习俗。

    请关注下期:《维护和发展民族团结》

    (据新疆《三史》教育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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