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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

乌鲁木齐7月10日讯 全媒体记者李春霞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出台新政策,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我区迅速出台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年2月至6月,对全区中小微企业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全区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此次出台的新政策规定,自治区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时间:2020-07-11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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