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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八期)

    案例一:阿克苏市网民拜某传播疫情谣言信息案

    【案件事实】2020年1月26日,阿克苏市网民拜某在微信中编造散布“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网特意介绍安利公司的空气净化器,因为这个机器自带新型冠状病毒处理功能,每一个家庭必须安装,不用跑到三亚找新鲜空气。”的疫情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拜某予以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因此公安机关对拜某予以行政处罚。

    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没有来源,无法核实的疫情信息,更不能主观臆测,编造发布不实疫情信息。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互联网环境,不逾越法律的红线,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案例二:疫情期间利用口罩诈骗案。

    【案件事实】袁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看到新冠肺炎疫情当中口罩紧缺,认为这是“发财”的好机会,便用自己注册的微信帐号在其朋友圈发送口罩销售信息,随后又在一个名为“尚品网咔客户群”的微信群内发布了自己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附有口罩图片,诱骗群中一名昵称为“A”的群成员交易。截止到2020年2月11日,袁某分四次骗取“A”购买口罩的钱款31780元,用于个人消费。“A”收到快递后发现不是口罩而是卫生纸,知道自己上当受骗,马上联系袁某要求返还货款,袁某退给“A”1000元后杳无音信。在侦查机关侦办过程中,袁某亲属代其退还剩余赃款30780元,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月18日上午,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要旨】被告人袁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疫物品,提高防范意识。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案例三: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逃避登记绕行检查站

    【案件事实】2020年2月2日上午,内蒙古赤峰市男子李某某驾车驶入多伦县大河口检查站时,被当班检查执勤民警告知外地号牌车辆限行,当即李某某电话联系多伦县暂住地福盛社区网格员为其开具相关证明,社区网格员告诫李某某现在疫情严重,必须听从卡口民警指令,应立即返程。李某某不听劝阻心存侥幸私自绕过大河口检查站进入多伦县境内,于当天晚上回到自己的租住地多伦诺尔镇福鑫庄园小区,后被群众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处以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要旨】本案中李某某作为车辆驾驶人,明知疫情防控期间在道路上行驶,需符合防控指挥部、交管公安等部门对于车辆进行交通卫生检疫的要求,但其在不具备通行条件的情况下故意绕行检查站,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疫情当前,大家应该理解、支持、配合防控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防疫检测工作人员开展检测工作。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时间:2020-02-23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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