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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七期)

    案例一:阿克苏市网民陈某传播疫情谣言信息案

    【案件事实】2020年2月16日,阿克苏市网民陈某(男,52岁,户籍地:阿克苏市)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快回家,谁出来抓去培训学习。看看吧,快回家。”的疫情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要旨】陈某编造散布疫情谣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陈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众秩序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顶格处罚。再次提示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没有来源,无法核实的疫情信息,更不能主观臆测,编造发布不实疫情信息。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互联网环境,不逾越法律的红线,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案例二:顾某、邵某编造传播疫情谣言信息案。

    【案件事实】2020年2月11日,一条所谓“湖北人拒绝居家隔离在闵行区吴泾镇一小区跳楼”的视频出现在网络社交平台,并在多个微信群中转发扩散。当晚,上海闵行公安分局官方微博辟谣:“该男子系无力偿还赌债跳楼轻生,目前已送救治。”2月12日,闵行公安分局新镇派出所将涉嫌造谣的顾某(男,38岁)、邵某(男,39岁)抓获。到案后,两人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顾某于2月11日在微信朋友群内看到该段视频,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为博人眼球,编造“湖北人拒绝居家隔离跳楼”的谣言,并予以转发。而邵某在从顾某处获得视频后,未经核实信息真伪,帮助顾某在多个微信群内转发扩散。目前,犯罪嫌疑人顾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邵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要旨】顾某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为博人眼球,编造谣言,邵某在未经核实信息真伪的情况下将信息扩散,顾某、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二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吴某等人传播疫情谣言信息案。

    【案件事实】2月14日,云南宾川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散布谣言案。经查:吴某,长期在外务工,2月10日,其在外地得知“大理州第12例新冠肺炎病例”确诊的消息后,于2月11日晚为安抚其宾川的家属,便在家庭微信群杜撰发布此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例系被误诊的不实信息, 随后该信息被微信群里的侄女高某制作转发,后又经高某某向外转发,造成该不实信息被扩散,从而对广大群众造成误导,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宾川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依法给予吴某行政拘留5日、高某行政拘留3日、高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法律要旨】吴某、高某和高某某杜撰、扩散有关疫情防控不实信息,对广大群众造成误导,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对吴某、高某、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0-02-22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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