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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六期)

    案例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网民夏某传播疫情谣言信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

    【案件事实】2020年1月24日,网民举报夏某(女,20岁,户籍地:巴州和静县)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和静已经有两个感染病毒,一个孩子从武汉上大学回来,然后把她妈妈也传染了,两人现在隔离起来了。”的疫情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夏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要旨】夏某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的疫情谣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夏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众秩序违法行为,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顶格处罚。同时再次提示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没有来源,无法核实的疫情信息,更不能主观臆测,编造发布不实疫情信息。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互联网环境,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案例二:李某某利用疫情诈骗案。

    【案件事实】2020年1月30日至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供应口罩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其手中有大量一次性口罩、3M口罩、N95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2.25万元,后以口罩未到货、疫情封路无法按时抵达等理由拖延交货时间。所得赃款被李某某用于偿还债务。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律要旨】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口罩、酒精等防疫物品,提高防范意识。如发现遭遇诈骗,请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案例三:凌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寻衅滋事案。

    【案件事实】2020年1月31日,凌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辱骂、殴打社区防疫志愿者,致一人轻伤二级。2月18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要旨】犯罪嫌疑人凌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重大疫情期间小区管理,借故生非,殴打志愿者致其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广大医护人员、公安民警、基层干部、志愿者等不顾自身安危,日夜奋战在防疫第一线,对于侵犯他们人身安全等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必将坚决依法惩治!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并遵守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措施和规章制度,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打赢防疫战。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0-02-21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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