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网
新闻 > 本地新闻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五期)

    案例一:任某、向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案件事实】2020年1月27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社区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通知任某、向某(二人1月25日从成都乘飞机到达乌鲁木齐市后,乘坐私家车到独山子)两人到社区登记。任某因担心被封闭家门居家观察,遂于2月2日打电话给社区工作人员,谎称其与女友向某已经离开独山子。随后,社区工作人员解除居家观察入户测量体温时,发现任某、向某隐瞒实际情况,仍在家中居住。2月12日,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对任某、向某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要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本案违法行为人任某、向某系内地返疆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对疫情防控部门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任某、向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疫情当前,请广大群众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拒不执行决定的,根据其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二:公职人员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某机关工作人员,且参与防疫工作。2020年1月22日,王某某驾驶车辆接其从武汉返乡的大女儿王某甲回家,对王某甲从重点疫区返回的情况一直隐瞒。2月5日,社区工作人员走访排查发现王某甲的武汉返乡史情况后,王某某仍未将情况上报。在2月2日和2月7日其妻子常某某和小女儿王某乙相继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后,才于2月8日上报王某甲返乡情况。

    在其女儿王某甲武汉返乡后,王某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泗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多次外出与亲属、同学聚餐、聚会、购物、值班、参与防疫工作,并违规办理车辆通行证接送妻女前往医院就医。2月9日、10日,王某某妻子常某某、小女儿王某乙及其本人相继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因王某某在疫情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其女武汉返乡史,擅自与不特定的人员接触,导致其所在小区整体封闭、小区内1700余户居民被居家隔离、医院被迫实施全封闭管理,初步统计约有400余名人员密切接触,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严重后果。

    2月10日,泗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侦查。因王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取保候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泗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隐瞒其女武汉返乡史,并多次外出与亲属、同学聚餐、聚会、购物、值班、参与防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三: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案件事实】2020年2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旧馆镇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王某某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干部和社区民警劝导,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且在民警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抓伤其脸部、颈部。

    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律要旨】王某某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干部和社区民警劝导,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且在民警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抓伤其脸部、颈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疫情当前,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严打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请大家切实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落实防护措施,做好自我防护,听从防疫工作人员指挥劝导,齐心协力抗击疫情。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0-02-20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返回
Copyright © www.kelamayi.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克拉玛依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