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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城以案说法|物业费被欠起诉却不被受理?问题出在合同争议条款
时间:2026-08-19
来源:克拉玛依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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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日报讯(克拉玛依融媒记者 张悦 通讯员 唐嘉裕)近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费拖欠纠纷案件,厘清了有效仲裁条款的司法适用规则,为物业纠纷规范维权提供了参考。

2023年,某物业服务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张某某、唐某某签订了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专门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调解无果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至2026年,两名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累计欠费达10357.2元。物业公司多次书面催缴无果后,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业主支付拖欠物业费及逾期违约金。

法院审查后发现,案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意清晰、事项明确、仲裁机构具体,不存在欺诈、胁迫、约定不明等无效情形,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有效仲裁协议的法定要件。而本次物业费纠纷属于典型的合同履行争议,在仲裁约定受理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效仲裁协议可直接排除法院主管权限,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经法官释明法律规定后,物业公司主动撤回起诉,准备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办案法官介绍,很多群众容易混淆“主管”与“管辖”的法律概念。“主管”判定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管辖”则是确定具体受理法院,需先判定“主管”,再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相关规定,双方达成有效书面仲裁协议的,纠纷应当通过仲裁解决,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法官提醒,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务必仔细审阅争议解决条款,明晰诉讼与仲裁的区别。物业企业拟定格式合同时,也需主动提示仲裁条款相关内容。准确选择维权渠道,既能高效化解矛盾,也能有效避免程序失误造成的时间、经济损失,节约司法与维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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