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日报讯(克拉玛依融媒记者 张悦 通讯员 古力比努尔·阿不力孜)业主申请停暖并由供热企业安装停暖阀门,事后供热企业却索要数年供热费。8月25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因供热企业举证不足,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某企业拥有当地城镇供热特许经营权,2020年至2024年期间为涉案小区提供集中供暖服务。小区业主沙某因房屋装修需要,于2021年7月向该企业口头申请停止供暖。该企业认可停暖申请,安排工作人员在沙某房屋安装停暖阀门。
2025年5月,该企业向沙某催收2021年10月至2024年4月供热费。沙某认为已办理停暖,未享受供暖,拒绝缴费。对此,该公司辩称,虽为业主安装了停暖阀门,但并未实际关闭,业主仍享受了供暖服务,应当足额缴纳采暖费。双方协商未果,该企业于2025年10月将沙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中,供热企业主张采暖费,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向业主提供合格、可持续的供暖服务。本案中,该公司自认已为沙某房屋暖气管道安装停暖阀门,而安装阀门是阻断供暖的专业技术措施,客观上具备停止供热的条件。
针对该公司“已装阀门但未关闭、正常供暖”的主张,法院指出,该公司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采暖费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解读,双方口头达成的停暖协议合法有效。业主申请停暖后,关闭阀门、停止供热属于供热企业的合同义务。即便阀门未关闭,也属于企业管理疏漏,相关不利后果不应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