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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的神圣旅程
2008-06-02 18:35 作者:杜骏飞 来源:人民网

  汶川地震,由于有了充分的信息公开,政府能够高效完成自己的职责,获得来自全社会和国际社会的救援;由于有了充分的信息公开,人们保持了对政府的高度信任。

  ——杜骏飞(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汶川地震给我们带来巨大伤害,但同时也带来了无数思想的遗产——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都会在灾难中寻求到自己的思想启迪,新闻传播也不例外。震灾所留下的最重要的传播学遗产,当属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不是一个新话题,也不是一个本土性的话题,而是一个悠久的、全球性的话题。在新闻学、法学的义理中,信息公开已是公理和法则,但是在我国并非一直如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吃过很多亏,比如SAR期间,因为早期对信息正当传播的禁令,导致了疫情的蔓延,甚至酿成社会危机和国家形象危机。直到一个多月后,才确立了SARS危机的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当时的卫生部亦因隐瞒疫情成为千夫所指。好在,在后来的松花江污染、禽流感之类事件中,政府汲取了教训,顺应了“流言止于公开”,于是大多数情况下都能遏制了流言与动乱。

  此次震灾发生后,央视、四川台以及其他一些中国主流媒体的报道,是震后全国人民获取准确信息的最好渠道。国人因此感受到了信息公开透明的伟力,与此同时,信息公开也推动了震后救灾的开展,减少了谣言的滋生。

  然而,在信息公开方面,这次的救灾报道算不上是历史性的突破,因为之前毕竟有SARS的先例可循了。另外,意味深长的是,此次信息的公开也并非在第一时间。地震发生之后,有人做了搜索,当时只有凤凰台在播报《中国四川发生大地震》的时事连线;内地的电视台,竟然没有一家播报地震的新闻;上网查询,国外的网络也先于我们发布了地震的消息。在那个第一时间,我们的新闻媒体延续了审查与自我审查的好习惯:遇到灾难,都是要有上级批示之后才能报道。在这里,我是要说明:信息公开的法则在中国,即使在传媒的管理人那里,也远远没有深入人心。好在,在不长时间(具体时值待考)的迟钝和迟疑之后,终于,管理层和媒体顺应了民意,新闻报道勇敢地冲破了禁区。几乎我们知道的所有媒体都向灾区派出了记者,几乎所有重要的灾区场景都被报道。

  那么后来呢?我们“终于学会了如何去爱”。媒体的正面作用,使得宣传管理部门认识和承认了这种思想解放。其结果,大家都看到了。那就是,全国人民都感受到了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热诚,目睹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爱民情怀,也因此得以奉献出浩荡的赈灾博爱;那就是,在信息公开之下,如此大灾,却没有流言盛行,自然,也没有任何想象中的动乱。

  信息公开不仅仅是思想解放,从根本上说,更是为了社会稳定。在SRAS期间,很清楚地可以看到,流言造成了多大的恐慌,给政府形象带来多大的负面影响。信息公开并不是为了添乱,而是为了帮忙;不是为了限制政权,而是为了促进政权的科学运转;不是授权于他者,而是真诚地服务于大众、取信于民。汶川地震,由于有了充分的信息公开,政府能够高效完成自己的职责,取得来自全社会和国际社会的救援;由于有了充分的信息公开,人们保持了对政府的高度信任。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是中国传播史上的一件大事。从去年4月出台,到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长达一年的实施准备期中,各级政府加紧行动,信息公开的步伐越来越大。不过,在中国的国情下,信息公开仍然是一个艰难的事业。条例的正式实施,不过是一个漫长征途的起跑线。譬如,某些部门在援引《条例》解释自己信息公开的不充分时,常用很多限定词——例如,在“适当的时机”、“适当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公开信息。于是,连如何理解信息公开的条件都成了学术问题,草根大众又如何能享受到法令的阳光普照?

  当然,我们可以特意去寻找乐观的一面,譬如在今年春节前的雪灾事件中,公安、交通等部门及时启动“抗击雨雪灾害信息协调机制”,每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新道路交通情况,广东省等一些地方的应急办利用气象短信发布平台,发送了几千万条交通提示短信。这些举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有益实践。

  我们也可以特意去寻找不乐观的一面,譬如在汶川地震之初,中国新闻界的迟疑。尽管,一切新闻传播的不足,都在后来的事实中得到了匡正,并且呈现了中国传播史上的最重要的悲喜剧。但是,若非自然灾害如此猛恶,我们的灵魂受到如此惊悚,谁又能说,传媒信息公开的卓越表现就是必然的结果?

  《中国青年报》(5月12日)公布过一项调查: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调查中,约有一半人(50.2%)选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我相信,在汶川地震之后,这个比例已经持续上升了。

  在汶川地震中,民众开始适应了信息公开。特别重要的是,他们适应了来自传媒的信息公开。按照《条例》规定,信息公开有4种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传统媒体。固然,在任何事件中,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扩大信息公开的渠道,丰富信息公开的模式,但是,就大众传播的机理而言,要让社会公众可以更快捷、更充分、更人性地获取信息,其主要的路径仍然是对大众传媒的开放政策。大众传媒是其他三种方式的促发器、集合器、放大器、矫正器,我们有更多的理由重视大众传媒在信息公开方面的权力,特别是在重大自然灾难面前。

  在这场举世罕见的自然灾害中,显然,国人对信息公开的感受域限,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而直接界定成为了“传媒信息公开”。这或许是此次信息公开旅程中一个特别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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