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证竟离奇成为卖妻契 《证照百年》浓缩百年婚史(图) | | 2006-06-11 16:20 | 作者: | 来源:人民网 | | |

通过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各生活领域的证照,从独特的视角再现百年中国历史——这是刚刚问世的图书《证照百年》的主题。这本书的作者许善斌是北京著名民间收藏家,在书中他将自己收藏的婚俗、文凭、教师证、彩票、交通执照、通讯票证等十个方面三百多张图片展示出来,拼绘出百年来中国的历史图景。
此次向大家展示的是近百年来和婚姻有关的一些证件。这些规格不一、形态各异的证照,都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再现了中国的生活变迁。
已有130多年历史
看看最老的这张,它已经130多岁了,是我藏品中的“老寿星”。当时中国还没有引进阳历,纪年的方法大多是跟着皇帝走,从皇帝登基算起,他在位一年就加一年,他死了这“年号”就到头了,再随下一个皇帝“从头越”,这样周而复始,让老百姓心里永远装着皇帝,一提那一年就得提那个皇帝,所以才叫皇历。这张婚书上面写的是“同治十一年”。
这张婚书所展示的只是封面,仅从这个“皮儿”上就可以看出我们先人的聪明劲儿——主人利用我们书法的优越性,把两份婚书折叠在一块书写,所以这张婚书上面的“天地之合”只有一半,男女两张合在一起就完整了。这个奇思妙想和天衣无缝的过程,把“天地之合”的词意表现得淋漓尽致。这婚书上还有个小秘密可别看漏了,它顶上还贴了4个小印花呢,上面写的是“中华民国印花税票”。我从里面的文字得知,男方是咸丰四年出生,到中华民国建立时已经快60岁了,连孙子都该结婚了,还要缴纳“婚税”。
结婚证标有“婚前财产”
男女间的“正式合同”,真正在全国推广开来是在1949年以后。新政权提倡男女平等,推行新式婚姻。这张显得有些粗糙的结婚证,产生于1949年11月。那时尽管婚姻法还没有出台,可是已经“有法可依”了。《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可能就是后来颁布的婚姻法的前身。结婚就要领结婚证,政府不再允许“私了”,因为“公了”的本身就是保护,结婚要到政府去登记,而且男女双方得自己亲自去,只要一方说“不”,那事情就吹了,什么父母和媒妁都统统靠边站了,包办婚姻终于在法理上画上了句号。
这张结婚证留下了那个时代的不少痕迹,有着浓厚的“乡村气息”,虽然“朴实无华”,但是有章有法有序,新政府的认真务实在此体现得淋漓尽致。这纸婚书中不仅有男女双方的情况介绍,连介绍人和证婚人也列在其中。特别令人感到“超前”的是,上面还标明了“婚前财产”,就我所知,男方10口人6间房24亩地3头驴,在当时的农村,虽然算不上“大款”,起码也是“小康”了。驴是农村的重要生产交通工具,一家拥有3头驴就跟现在拥有3辆轿车一样令人羡慕。
团体婚礼名单要公布
我要特别介绍一下民国年间的团体结婚证。它的质地是难得的绸布,更难得的是它开创了移风易俗的一代新风。此事发生在1935年的上海,可以算是一桩新鲜事。当时社会局号召准备结婚的人到政府登记,参加市里举行的团体婚礼,马上就有57对新人报了名。第一届团体婚礼举行得很隆重,完全是新式礼仪:“一拜天地二拜高堂”没有了,代之而起的是向孙中山像鞠躬,市长吴铁城作为证婚人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的内容包括为市民“减负”,他说老的婚礼劳民伤财,压得老百姓喘不过气来,再不改革实在是不行了。
这可是名副其实的“全国首创”,中国的婚礼第一次“冲出家庭,走向社会”,对旧礼教来说是一次伤筋动骨的大变革,它的意义绝不可低估。其后,这种新式婚礼的推广也加进了许多新举措,有的还附加了“婚检”条款,规定患性病、麻风病者不能结婚,以免影响下一代;还有更新鲜的,参加团体婚礼的名单要对外公布,这既是广告宣传又有让群众监督的意思,其目的就是不让一些人“包二奶”合法化。果然有被举报重婚的,理所当然地被取消了参加资格,这就为我们开创了“婚姻打假”的先例。
眼前的这张团体结婚证是第四届的,时间是民国35年。
家庭暴力可作为离婚理由
这是一张空白离婚证。这张空白离婚证上面附有《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条例表明:家庭暴力、疾病、失踪、感情不和等因素均可作为离婚原由,由此可见,当时的边区政府已经在试图推行民主自由科学的现代婚姻观。
条例里“第五章第17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可请求离婚”,其中的“一”表明“未经离婚即与他人有订婚或者结婚之行为者”,这就是现在所说的重婚。条文里没有说重婚有罪,只是说可以申请离婚。因为法律离不开现实,现实情况是旧社会曾允许一夫多妻,如果说当时就搞“重婚罪”的话,那打击面可就大了。
县长签发离婚证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话虽如此,但对于整日间与柴米油盐酱醋茶打交道的寻常百姓来说,过日子才是实实在在的,婚姻大事不能凑合。因此,勇于向“神圣的婚姻”挑战也就不足为奇了。在我收藏的票证当中,“离婚系列”就占了一个不小的比重。
我收藏的这份法庭的离婚判决书,别看判决书寥寥数字、“其貌不扬”,但这张离婚判决书上有个“好玩”的地方,请大家注意一下那后面的文书印章,从上面往下排列,分别是县长、司法科长、科员。像离婚这样的大事情,当时需要“三级负责”,需要县长亲自出马。之所以搞得如此隆重,大概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在过去,婚姻被称为终身大事。因此,结婚是大事离婚也是大事。县长是一县之长,自然是抓大事的,管离婚这样的“大事”就顺理成章了。另外,判决书上面的时间是1950年5月20日,新的政治机制刚开始运转,政府职能部门建设还很不完善,所以县长亲手批示离婚判决书也就没什么大惊小怪的了。其二,上世纪50年代初期,经济发展不像今天这样活跃,县长也就不需要“日理万机”。以前称县官是父母官,“父母”管离婚不正是天经地义的吗?岂不是更得民心顺民意?
结婚证成了卖妻契约
这张卖妻的文书是在一张婚书范本上填充的,红色文字是婚书上原本印好的文字,黑色文字是买卖双方填充的内容,显得不伦不类。本应填写结婚双方姓名、年龄、籍贯的空格却填上了卖妻与买妻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应填结婚双方八字的空格却填上了交易日期;在婚书上又硬添加一些文字,说明买卖关系。(原证无标点,标点是笔者所加):
卖妻姓名×兴发,年岁三十八,籍贯萨县新营,今订聘将原配潘氏卖与×凤山名下为室……
此人堂而皇之地把老婆卖给了别人,而且还进行“售后服务”——他亲自给买家当“主婚人”,真是送佛送到西天。这事按说是够滑稽的了,可这么离奇的事实实在在地写在纸上。再看看那正儿八经的官方行文和大红公章,决不是偷偷摸摸,更不是羞羞答答,而是地地道道的“公开转让”,买卖两家皆大欢喜。信报记者 赵明宇/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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