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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市市场监管部门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克拉玛依区某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 年8 月13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克拉玛依区某商行当事人擅自更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线索,随即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20年10月26日从巴州好趣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00件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5日、保质期为6个月的该品牌烤肉味干吃面。为了经济利益,当事人于2021年4月对销售仅剩的1件的该品牌烤肉味干吃面生产日期进行了修改,将2020年10月25日的生产日期虚假标注为2021年4月5日,并于2021年5月25日将其卖给乌尔禾区某商店。2021年5月29日,该件干吃面被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32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克拉玛依区某馕店长征路店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口罩的违法行为案

    2021年10月3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馕店长征路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中穿戴有污渍的日常便服服装。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某鲜豆腐加工房未将食品添加剂专区(柜)存放案

    2021年9月14日,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鲜豆腐加工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辅料间的食品添加剂专柜以外存放食品添加剂食用氯化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构成未将食品添加剂专区(柜)存放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独山子区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15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独山子区某商行时,在其库房内发现五粮液白酒3瓶,经厂家鉴定,该批五粮液酒的防伪标签印制特征不相符,属假冒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五粮液”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酒3瓶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独山子区某纸包鱼烧烤店消毒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案

    2021年9月26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独山子区某纸包鱼烧烤店餐饮具消毒效果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消毒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750 元的行政处罚。

时间:2021-11-11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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