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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 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市级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本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市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各区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通告第一条所列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统一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地址:克拉玛依市昆仑路街道胜利路33号克拉玛依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咨询电话:0990-6232291)。

    四、各区人民政府政府自2021年10月1日起,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布通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时间:2021-09-14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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