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网
新闻 > 通知公告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1年8月30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精准有效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于完善公益保护体系、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积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作用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持续聚焦丝绸之路北疆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服务克拉玛依发展大局,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办理网络侵害、妇女和老年人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扶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石油工业遗产保护等领域,以及我市地方性法规涉及公共利益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公告

    检察机关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告知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告期满,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侵权行为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诺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就民事责任的承担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磋商。经磋商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审判机关申请司法确认;经磋商未达成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及时向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事项,检察建议书可以报送同级党委、人大、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

    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提交落实检察建议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回复的,或者整改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责任人不依法履职的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行业性、普遍性问题,或者社会治理工作存在明显的隐患和管理漏洞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五、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行使调查权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调查方式收集证据,核实情况: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不动产等财产;咨询专业人员、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勘验物证、现场。

    六、行政机关及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损害修复工作沟通会商、重大情况通报和案件线索移送等机制;自觉接受监督,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认真做好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反馈;依法向检察机关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库及专家库,实现信息共享。相关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公共利益保护职责,在检察机关支持下,开展信息沟通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流,实现多元主体共同维护公共利益的工作格局。

    七、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协调机制

    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就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程序、案件管辖、证据规则以及执行等问题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形成共识,推进公益诉讼规范化开展。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公正审判,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探索实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措施;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

    八、营造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有关信息,并对案件线索被采用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定期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宣传公益诉讼工作。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提高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积极营造保护公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考核和经费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部门及有关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要求,纳入各单位和部门的考核指标。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财政支持,将公益诉讼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公益诉讼的办案经费和开展鉴定评估、损害赔偿、公益修复等工作的必要经费;探索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机制,确保赔偿资金用于公益赔偿、修复、保护等。

    十、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检察机关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涉及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妨碍调查核实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对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由检察机关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人员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作出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工作衔接,建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监督协作机制,落实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落实检察建议、妨碍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

    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调研和视察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加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事项办理的监督;畅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在推进公益保护中的积极作用。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支持和配合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作为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议相关工作、评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21-09-03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返回
Copyright © www.kelamayi.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克拉玛依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