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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宣传

    为认真贯彻学习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提高我市群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认识,克拉玛依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挑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与社会公众相关的部分条款进行宣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于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2月10日颁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第十六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示: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 、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违法集资的行为。

    举报电话:0990-6242886

    克拉玛依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2021-03-24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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