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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20年4月23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中的“镇总体规划”,第十五条中的“镇”“镇总体规划”,第十六条中的“镇总体规划”“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条中的“乡(镇)总体规划”“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条中的“镇”。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规划建成区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行政主管”修改为“主管”;在第二款中的“地名”后增加“工业遗产保护”。

    五、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注重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划分控制单元,强化单元控制指标。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删除第四款。

    六、将第十四条中的“城市设计内容与城乡规划同时审批。”修改为:“并依法报批。”

    七、将第二十条中的“公示、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修改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八、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二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二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二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年内未施工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九、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通知建设工程所涉区域内利害关系人、同一地块使用权竞买人等参加,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删除第三款。

    十、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后增加“依法”;将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并报审。大型项目或者重要地块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两个以上的规划设计方案。”

    十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和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查的情况进行通报。重点督察下列事项:”

    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建设工程放线及建(构)筑物外观、色彩、材质等实施情况;”。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除第三款中的“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四、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十五、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改变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建筑物、构筑物外观、色彩、材质等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该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改正的,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此外,由于机构改革原因,将条例中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全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时间:2020-06-04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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