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克拉玛依市委出台了《关于构建和谐克拉玛依的意见》,《意见》就构建民主的克拉玛依提出如下意见——
市委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市人大、政府、政协、军分区、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及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的领导,支持各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形成整体发展的合力。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确保人民政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的民主管理制度,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保证基层群众充分享有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拓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渠道。
建立市、区两级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体系,积极推动各级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要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民主化决策机制。建立领导决策征询意见制度,努力做到民主协商在决策、实施之前。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市的有机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