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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访谈
2005-04-18 10:10 作者:辛文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4月16日,本报记者就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的有关领导。访谈纪要如下:

  记者: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领导:我们这里所说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与国有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国有破产企业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失业人员。

  记者:当前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领导: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摸清底数、严格政策、突出重点、市场运作、多元就业、低保兜底 的再就业工作方针,由政府牵头,企业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人才劳动力交流机构和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一是按照市委的要求,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石油石化企业配合,组织各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对国有企业失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入户调查。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国有企业失业人员2084人(不含独山子区,下同)。同时,组织开展了两次岗位摸底调查工作,第一次提供再就业岗位1841个,并组织实施了专项双选。针对双选反映的情况,结合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等实际困难,市局党委和市人民政府再次动员企业和各区政府进一步提供适合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特点的岗位300多个,主要有司机、门卫、公路环卫工、绿化工、自行车棚管理、交通协管、清洁工、社区治安、公厕管理等岗位。加上第一批双选后剩余的适合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岗位,可再提供625岗位。

  二是根据提供的再就业岗位,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编制了《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市场化运作方案》和运行大表,以及维、汉两种文字的《岗位信息发布手册》和《再就业志愿登记表》4500份,通过街道、社区对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开展了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活动,将岗位信息送到每一位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手中,并且认真做好职业指导,帮助他们填写再就业志愿表。截至目前,填报志愿要求再就业987人。

  三是为切实保障发布岗位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油管理局劳资处、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积极协调,明确了劳务派遣企业,确定了再就业人员工资待遇、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缴纳、劳保福利等事宜。经协商,新疆石油管理局确定了宏业公司、博达公司、广陆公司三家劳务派遣企业为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在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冬季停工期间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费,社会保险继续缴纳,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再就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将在发布的岗位信息中予以明确。

  四是根据市场化运作方案、岗位工种及需求人数情况,从3月21日起,市、区人才劳动力交流机构每天组织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双选会。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失业人员填报志愿意向,逐个通知到个人参加双选;市、区人才劳动力交流机构现场进行职业指导,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等用人单位针对失业人员实际,主动降低用人门槛。截至4月8日,通过8次专场双选,达成再就业意向234人,其中已签订劳动合同24人。对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直接上岗;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免费培训后上岗。

  记者:市人民政府调整低保政策后,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纳入低保的情况怎样?

  领导:市局党委、市人民政府对没有就业能力,家庭比较困难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社会救助十分关心。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社会救助问题,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破产企业失业人员,现无经济收入来源,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家庭在申请低保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家庭存款和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以及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目前,已有114户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纳入了低保范围,享受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记者: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工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领导: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应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来实现。即有就业能力、有再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到各用人单位岗位工作。再就业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特殊工作条件的岗位津贴等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规定发放和缴纳,被派遣单位按照实际使用劳务工的人数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劳务费。

  记者: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合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领导:为了使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市局党委、市人民政府要求劳务派遣企业与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只要岗位继续存在,再就业人员愿意继续就业,且无严重违犯企业规章制度的,可与劳务派遣企业续签劳动合同。

  记者: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领导:首先是工资待遇。针对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反映的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有利于促进再就业的原则,进行了多次研究,按照岗位的要求不同,制定了各工种的工资标准。二是制定的工资标准保证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拿到个人手上的工资要适当高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是考虑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平均工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因素的变化,建立了年度工资增长机制。四是冬季停工期间,每月发给300元生活费。五是应发工资标准不包括特殊工作条件下的岗位津贴,具体标准将在公布岗位信息时发布。

  其次是社会保险待遇。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成为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根据国家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到劳务公司再就业后,劳务公司必须为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60%的,以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60%的,以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冬季停工期间,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是住房公积金待遇。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同一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合同工龄的职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职工本人应发工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工资基数各5%的最低标准。本市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退还给了本人的,这次实现再就业后,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重新为每个再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记者:有再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如何实现再就业?

  领导:已经登记有再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和因各种原因尚未登记而有再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根据公布的岗位信息,到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填写志愿。所填志愿汇总到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由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双选。对要求就业人数小于岗位数的、可以直接推荐到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对于要求就业人数大于岗位数的,将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考的办法竞争上岗。

  记者:有没有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时间要求?

  领导:我市今年就业再就业的任务相当艰巨。为了统筹解决本市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以及今年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再就业问题,本次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将于5月中旬基本结束,随后将转入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阶段。有再就业愿望而在5月中旬以前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以后不再集中双选,将通过市区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双向选择实现再就业。

  记者:您对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有什么希望?

  领导: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所以只有通过实施再就业,才能够切实的解决续缴社会保险和有稳定收入的问题,才能够改善目前的生活状况。希望我们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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