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4月1日起,全市党员的党费要按照新规定收缴。
5月8日,市党费管理业务会上传达了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两个文件。
新《规定》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作了新调整——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缴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缴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缴纳党费。
此外,《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的党费缴纳也作了规定。
《规定》要求,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除了以前的四项使用范围以外,还可用作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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