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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杨女士说,她在一家企业工作两年多了,但企业一直没有跟她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也一直没有为她缴纳两年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在了解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后,杨女士认为企业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4月14日,杨女士来到克拉玛依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并要求企业依法支付其2008年1月至3月的双倍工资,同时要求企业为其补缴两年的社会保险金。
克区劳动监察大队经过调查取证后,依法对杨女士的投诉做出处理,要求其所在企业支付杨女士2008年1至3月的双倍工资及补缴两年的社会保险金。
记者调查:
据了解,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很多用工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的事情大量存在,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这一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据克拉玛依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李小兵介绍,杨女士投诉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克拉玛依区首起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主张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
对此,李小兵说,他们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法规做出的处理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样,1999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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